山东禹城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禹城综合试验站数据管理政策
作者: 禹城站 更新时间: 2018-01-07

一、总 

1、本着资源共享的精神,禹城站数据可开放共享,原则上为有偿共享。

2、禹城站数据管理体系为:主管站长、数据管理负责人、数据管理组。站长负责指导数据工作、审定数据政策、审批共享数据; 数据管理负责人执行数据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代表站长起草数据政策和相关制度。站长和数据管理负责人对本政策有解释权,他人作为数据政策的对象,在遵守本政策的前提下,可提出个人意见。

3、数据政策确定后是数据管理工作执行的依据,任何人不能违背审批程序擅自提供数据。

4、凡在禹城站区内产生的数据,禹城站有所有权,包括合作项目。由禹城站支持的在站外进行的科研研究数据,禹城站也享有所有权。

 

二、申请人

5、本站长期固定研究人员 凡用于以本站名义进行的工作或发表文章,均可共享我站的开放数据。本站人员参加站外人员所主持之课题需享用本站开放数据,可视其工作性质酌情优惠。

6、参加本站课题之站外人员 可优惠使用与课题有关的开放数据。

7、在站进行实验观测,其数据提供本站共享人员 可优惠共享我站开放数据。

 

三、数据量计算

8、一个数据是指一次观测或对一个样品测定的一个单项所得到的一个数值。

9、用同一测定方法,在同一点、同一时刻测定的多个瞬时值,按两个数据计。

10、平均值按求值所用数据的个数的50%计数据个数。

11、某个数据只是由几个测定值计算而得,按测定值的个数计算数据个数。

12、文字、图件、照片等其它数据,按数据文件的大小计数据量,每1k字节为一个数据。

 

四、数据的共享

13、本站常规监测数据 此类数据由站长负责,将根据本站的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向所有在本站开题的研究人员提供。未在本站开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本站的任何资料,须经本站批准。此类资料只能作为引用,如利用此类资料做任何专题研究必须向本站申请开题。当年的监测数据不提供共享,只支持站内人员在站上的相关课题,自第二年开始自动成为开放数据,提供共享。

14、课题在研数据 属课题试验项目(含合作项目) 所取得的数据,结题前原则上只有课题主持人有使用权,在协商的前提下站内人员可以使用其部分数据,但不能发表与课题思路有关的论文。课题结题后第二年其课题数据既自动成为本站的开放数据,提供共享。课题结题前,经课题主持人同意可以共享,但同样要经站长审批,课题主持人无权擅自共享给他人,不含主持人出面聘请他人参加与本课题有关研究使用数据。

15、生态网络监测数据 当年完成的监测数据不提供共享,年底汇总整编并通过网络验收后,自第二年开始列为本站开放数据,提供共享。

16、历史数据 凡属本站资料室所管理的历史数据、资料,如本站累积的土壤、植物和大气参数联合观测的资料属专题课题资料,均为开放数据,可提供共享。

17、禹城站水面蒸发、大型蒸渗仪、养分平衡观测场数据原则上不共享给非站内人员、非与站课题合作人员和不提供观测数据共享的人员。

18、课题在需用他人的资料时,应采取协商自愿的原则,本站支持鼓励这种资料交换。对于他人课题的未发表资料只能引用,不得在其基础上发表独立研究成果。对他人提供资料作为引用旁证时,不得以此为条件共享他人研究成果。

19、数据的共享实行站长审批制,申请人获得数据时需填写申请表,说明数据内容和使用目的并由站长批示意见,方可取得数据。获得数据时需交费并由数据管理人开据证明,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由本人使用申请人无权将使用权转让,一但发现正式发表的文稿中有末获批准的数据,追究法津责任。 数据申请单附数据使用协议。

 

五、数据收费

19、数据收费标准 气象数据,每个数据项目每年150元;作物、土壤、水分调查类数据,每作物生长季每调查点每项数据200元;土壤、作物、水分测量类数据,每作物生长季每调查点每项数据100元;分析类数据,按当前化验分析费的3.0倍收取;未说明数据收费标准的数据协商解决。

 

六、备案

20、数据查询申请单存放备案,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数据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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