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化学试剂、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 禹城站 更新时间: 2018-01-07

 ()试剂的管理    

l、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试剂的保管。   

 2、对过期失效或现行标准中不再使用的试剂,应在室主任的指导下进行清理。     

3、对易潮、变质的试剂要不定期地检查其外观,并做好记录。    

4、在新购入供原子吸收和气相色谱等仪器使用的试剂,如需要更换生产厂家时,必须把质量考察情况结论(可用于否)反馈给办公室。    

5、化学试剂应在符合规定的房间里保存,避免直射光,试剂柜与暖气要有一定的距离。    

6、剧毒试剂(三氧化二砷、二氯化汞、氰化钾)等,称取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返回仓库;危险试剂(三硝基苯酚)应注意防震。    

7、从试剂瓶取出的试剂,不得再倒回原处,易挥发及刺激性的试剂,用后应及时加盖,以防止挥发和污染空气。   

 8、试剂配制应按检验方法进行配制,并标示配制日期,发观混浊、沉淀、变色时,应重新配制。   

 ()玻璃器皿的管理     

1、玻璃器皿应按需要购入。提购入计划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具体质量要求。 

2、购入的玻璃器皿应符合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退回办公室。   

3、容量器皿(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等),应进行校证合格后使用。

版权所有: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 京ICP备05002838号-58
Email: yca@cern.ac.cn TEL:010-64888975 技术支持: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 •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